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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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7日)
第 6 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