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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105年05月17日)
第 7 條
回收業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