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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1年07月29日)
第 7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