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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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10年07月1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