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10年07月14日)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六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