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10年07月14日)
第 5 條
下列廢照明光源之處理設備、貯存設施及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設置、貯存於隔離區:
一、汞蒸餾處理設備。
二、汞與其化合物之貯存設施。
三、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螢光粉。
四、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活性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