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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10年07月14日)
第 8 條
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不得與其他非屬公告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合併處理。

LED廢照明光源不得與含汞廢照明光源共用處理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