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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7年09月07日)
第 3 條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