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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107年09月07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
一、應回收廢棄物之目標回收處理量。
二、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
三、回收獎勵金數額。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
五、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
七、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