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7年01月0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