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前條之排放設施、海域環境調查報告及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放設施應含縱剖面圖說、管線材質、放流管施工工期、警告標誌與放置地點、放流口定位資料。
二、海域環境調查報告調查期間應為最近一年,調查頻率每季一次,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海流流速、流向、波高、波浪週期、波向、水溫、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溶氧量、懸浮固體(或濁度、透明度)、葉綠素a、浮游動物及浮游植物之現存量與分布。
(二)第三條第六款放流水詳細水質。
三、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應包括監測區域、監測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方式、分析方法及品保品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