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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10 條
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四、處理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