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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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14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除申請表應為正本外,其餘文件得檢送影本供核發機關審查。但核發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提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