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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03日)
第 6 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一次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

前項審查期限為三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