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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16 條
再生利用業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施。
四、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本署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再生利用設施規範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