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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3 條
本署得參酌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所提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擬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