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8 條
再生利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登記之規定辦理。

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主管機關不同時,再生利用業者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由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轉請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