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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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公告之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准之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