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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2年07月02日)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
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
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