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92年08月27日)
第 16 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