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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92年08月27日)
第 4 條
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產生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