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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署申請廢止其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