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5日)
第 7 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