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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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103年03月14日)
第 12 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