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103年03月14日)
第 9 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