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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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