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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15 條
指定公告事業遷廠、停(歇)業或宣告破產,且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清理廠內廢棄物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