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4 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
五、廠區配置圖。
六、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