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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7 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新設指定公告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時,尚未完成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應於完成設置後十五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