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9 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變更者,其有效期限自審核機關核准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審核機關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事業於審查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