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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10年02月23日)
第 3 條
非屬前條之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採取下列管理措施者,認定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一、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二、採取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