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10年02月23日)
第 4 條
事業得委託相關公(協)會、學會、專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財團法人協助辦理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管理措施。

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事業負責人,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負責人;所稱其授權之人,指經事業負責人授權而管理、指揮或監督該事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事業負責人授權他人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且被授權之人不得再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