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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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9日)
第 11 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