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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9日)
第 16 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