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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