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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9日)
第 7 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