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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5年12月07日)
第 19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