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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5年12月07日)
第 30 條
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