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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5年12月07日)
第 33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