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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5年12月07日)
第 4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