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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9年05月07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