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0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