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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 95年06月12日)
第 2 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