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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 95年06月12日)
第 8 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
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
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