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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 95年07月10日)
第 4 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調合容器。
二、攪拌機。
三、儲槽。
四、填充設備。
五、分裝或包裝設備。

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