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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11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