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