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 108年01月16日)
第 33 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