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 108年01月16日)
第 49 條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