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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該管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三、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流布之調查及研判。
五、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
六、轄內地區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督導。
七、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
八、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事項之查核。
九、其他有關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